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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業營建有限公司(原名維銘鋼結構營建有限公 司、嘉祥維度建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舜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6,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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