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德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宣判,茲因被動債權四計算方式仍有疑問,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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