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湘綺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仲豪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之「立本營造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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