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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吳秀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631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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