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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謝智慶
陳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律安律師
賴幸榆律師
被 告 黃正義
訴訟代理人 黃晟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3年1月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18日宣判。
茲因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固定式棚架(下稱系爭棚架)拆除,並系爭棚架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雖被告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中表明同意原告自行拆除系爭棚架,原告因而主張本件無至現場履勘測量之必要,惟原告尚未因已獲被告上開同意而撤回該項聲明,則本院仍應就該聲明有無理由而為判決,該判決之主文或將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仍須具體、明確、並適於強制執行,是本件尚有會同地政機關人員至現場履勘以確認系爭棚架實際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面積範圍,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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