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訴,2036,20240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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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廖繼雄



被 上訴人 羅茂志
廖繼彬
廖繼源
羅茂榮
羅茂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坐落於臺中市豐原區豐原段858-3、859-14、859、859-1、859-13等共5筆土地,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係就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臺幣(下同)1,081萬8,831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
地號 858-3 859-14 859 859-13 859-1 面積(㎡) 39 44 368 42 125 公告現值 5萬8,400元 5萬8,400元 5萬169元 4萬2,090元 5萬8,400元 廖繼雄之應有部分比例 6683/20000 6683/20000 6683/20000 6683/20000 6683/20000 訴訟標的價額 76萬1,060元 85萬8,631元 616萬9,141元 59萬704元 243萬9,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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