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訴,2172,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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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軒芳


黃秀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文標
蔡文進
林筱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4,352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90.84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平方公尺=534,352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
至原判決命被上訴人一次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及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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