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訴,2337,2024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滄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李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3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