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7號
原 告 王文隆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陳紀雅律師
宋豐浚律師
被 告 王駿清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蔡梓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09萬143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萬38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6萬381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萬14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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