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訴,2613,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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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珅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景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之通行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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