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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崨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啟聰、鄭文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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