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訴,3055,2024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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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刁莉娟


一、上列上訴人刁莉娟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姝豫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98,3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92,24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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