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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泰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靜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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