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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牧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聖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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