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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培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錦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0,2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900元×(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水泥地面積91平方公尺+B柱子面積1平方公尺+C柱子1平方公尺+D圍牆1平方公尺+E圍牆面積3平方公尺+F圍牆面積2平方公尺+G花圃面積1平方公尺+H花圃面積1平方公尺+K1花圃面積1平方公尺+K2圍牆面積1平方公尺+K3水泥地面積13平方公尺+K4泥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L2圍牆面積1平方公尺)=2,23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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