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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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