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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麗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余思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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