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訴,3484,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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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84號
原 告 賴偉生
賴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貞間請求給付委任收益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每人各新臺幣(下同)85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據繳納裁判費18,028元。
惟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每人各915,500元,及自112年8月17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
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31,000元(計算式:915,500元×2=1,8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18,028元,原告尚應補繳1,1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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