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31號
原 告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律師
被 告 楊進山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欄第二項
各給付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
各給付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及自附表一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判決第2頁第15、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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