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鄭阿蜜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被 告 阮張美(即阮灶之承受訴訟人)
阮霖兒(即阮灶之承受訴訟人)
阮紹叢(即阮灶之承受訴訟人)
阮紹鎧(即阮灶之承受訴訟人)
阮景照(即阮灶之承受訴訟人)
阮景鈴(即阮灶之承受訴訟人)
阮麗英(即阮灶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開被告七人應為被告阮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被告阮灶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之民國111年12月16日過世(戶籍謄本在本院卷三第27頁可參),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三第21頁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上開被告戶籍謄本可參(本院卷三第29~41頁),爰裁定由阮灶之繼承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