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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采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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