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呈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晙祐、李政宏、吳宗霖、楊淇亦、周子
修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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