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重訴,199,2024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何鈺櫻 
訴訟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呂萬吉 


            何旻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減縮後之聲明,與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有顯然矛盾之情形,仍尚待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