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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景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慶韋即銀河資源回收企業社、蘇育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4,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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