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孫頡儒
被 告 蔡政雄
葉亭綺
蔡湯阿蘭
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國111年12月12日言期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蔡湯阿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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