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重訴,646,2024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JUMBO REWARD ENTERPRIS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HSIAO An-Chi 蕭安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加藤英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543,201元,依上訴人原審起訴時(即111年10月6日)臺灣銀行之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31.795元計算,即為17,271,0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