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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原 告 陳氏幸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 告 包珠慧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被 告 王傑文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張博鍾律師
被 告 洪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王傑文具狀同意原告訴之聲明第1、3項之主張,並訂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塗銷訴之聲明第3項之抵押權登記,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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