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新臺幣735萬8,288元、以附表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45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原告主張:被告利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麒公司)於民國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 三、本院之判斷: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授信契約書及借據暨約定書、消費借
-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芷若
被 告 利麒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鎰年
被 告 蔡賴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新臺幣735萬8,288元、以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及以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45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5萬8,2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利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麒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7日,以被告蔡鎰年、蔡賴隨為連帶保證人,分別以授信契約書向原告辦理額度放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額度放款動用期間自111年4月14日至112年4月14日止,約定利息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71機動計息;
以借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14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約定利息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96機動計息。
上開額度放款及借款,並均經原告與利麒公司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或利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一次清償,並給付原告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以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利麒公司於上開額度放款動用期間,動用共計500萬元之款項。
嗣因利麒公司於111年10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2款、借據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2款約定,上開額度放款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將利麒公司存款抵銷沖抵部分債務後,利麒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共735萬8,288元、以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及以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爰依上開授信契約書及借據暨約定書、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735萬8,288元、以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及以附表「原告主張之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利麒公司於上開時間,以蔡鎰年、蔡賴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動用額度放款500萬元及借款300萬元,嗣因利麒公司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及借據暨約定書,利麒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共735萬8,288元、以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及以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蔡鎰年、蔡賴隨亦應連帶清償上開債務等情,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授信契約書及借據暨約定書、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735萬8,288元、以附表「利息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利息及以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欄位方式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本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單位:元)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0萬元 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2計算;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5計算。
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
2 100萬元 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5計算。
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
3 200萬元 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5計算。
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
4 235萬8,288元 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計算。
以左列債權本金,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