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重訴,729,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林冠佑


被 上 訴人 簡翊婷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9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
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8萬645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56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