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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參 加 人 潘雪珍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顏慶義與被告李泓清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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