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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盧政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慧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57,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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