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金,143,2024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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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楊○皊(詳真實姓名及住址對照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貴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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