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44號
原 告 李少梅
訴訟代理人 余承庭律師
被 告 賴柏祥
蔡俊賢
游家齊
何宗倫
劉家成
周聚業
陳○豪
楊○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被 告 莊○宇
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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