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金,144,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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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44號
原 告 李少梅
訴訟代理人 余承庭律師
被 告 賴柏祥


蔡俊賢
游家齊

何宗倫

劉家成

周聚業

陳○豪

楊○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被 告 莊○宇

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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