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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嫈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堉綋、李貞慧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0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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