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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范訓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定緯間,因本院111年度金字第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3,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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