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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胡煥堂
非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胡家銘(民國73年12月2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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