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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池怡慧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崇限、郭玳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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