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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許優米
相 對 人 鄭聰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7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0年度全字第17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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