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全聲,21,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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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佩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佩琦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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