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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邱子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林網論間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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