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全聲,23,2023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邱子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林網論間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