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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旻樹
相 對 人 謝勝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3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請求業已成立和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前開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人原為兆力營造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兆力營造有限公司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年月18日經臺中市政府准予登記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112年2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091520號函及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至12頁、第13至16頁),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兩造間已成立和解,有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1號裁定及和解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第19至21頁),故堪認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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