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執,7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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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盈蓉
相 對 人 迪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坤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7月21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25E0445)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1萬元部分外,其餘新臺幣1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其餘1萬元請准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2年7月2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合計為2萬元,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7月21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25E0445)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

又據聲請人提出之帳戶明細,相對人至112年11月28日止僅給付1萬元,尚餘1萬元未為給付。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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