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執,91,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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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詹翊汝
陳永權
相 對 人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11月2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155B542)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詹翊汝新臺幣231,451元,聲請人陳永權新臺幣179,256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2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11月2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155B542)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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