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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9號
原 告 Darlene Marie Nunez
Joe William Harry Miln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律師
被 告 歌倫比亞美語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王楫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第10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Darlene Marie Nunez為美國籍人士、Joe William Harry Milne(下稱原告2人)為英國籍人士,且於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本院前依被告聲請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新臺幣108,433元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2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達證書為憑,原告2人迄未依裁定供訴訟費用擔保,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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