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小,111,202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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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11號
原 告 鄒李思邁
被 告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訴訟代理人 石成英
林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資遣費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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