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張雅惠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8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2年9月19日裁定余景登律師為被告之清算人,致最後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