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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曾柔蓁
被 告 成才寶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3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10,7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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