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勞簡,13,2023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王姿媚

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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