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黃清揚
被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崑泉
訴訟代理人 何佩穎
陳怡真
蘇士恒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傷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3年4月26日宣判,茲因兩造和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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