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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順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間請求給付短少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1,480元(含短少工資20萬元、資遣費4萬7,168元、預告工資2萬4,31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980元(4,470元×2/3=2,980元),則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0元(4,470元-2,980元=1,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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